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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甲诈骗案)_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Comments0

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检察院

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汕龙检一部刑诉〔2020〕111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51211984********,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镇**巷**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4日被汕头市公安局龙湖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月18日被汕头市公安局龙湖分局执行逮捕;经汕头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至2020年3月18 日。

本案由汕头市公安局龙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诈骗罪、合同诈骗罪,于2020年3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单位、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了被害单位、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4月,被告人陈某甲在明知无法取得并提供第124届广交会展位的情况下,向被害单位**服务有限公司(下称“**会展”)的业务员黄某某谎称能为被害单位“**会展”取得第124届广交会第三期男女装展区三个展位,在黄某某信以为真的情况下,黄某某代表被害单位“**会展”与被告人陈某甲签署《第124届广交会参展协议》。同年4月8日至同年5月1日,被告人陈某甲以收取展位定金、急需用钱等为由,骗取被害单位“**会展”人民币50000元。后在黄某某多次追讨下,被告人陈某甲才于2019年2月1日退还被害单位“**会展”人民币2000元。

2、2019年4月,被告人陈某甲在明知无法取得并提供第125届广交会展位的情况下,向被害单位广州**贸易有限公司(下称“**贸易”)法定代表人刘某甲谎称能为被害单位“**贸易”提供第125届广交会第三期男女装展区4.1N**、4.1M**、2.1L**共三个展位,在刘某甲信以为真的情况下,双方签署《合作参展第125届广交会协议》。同年4月8日至同月10日,被告人陈某甲以收取展位定金为由,骗取被害单位“**贸易”人民币75000元。

3、同月,被告人陈某甲在明知无法取得并提供第125届广交会展位的情况下,向被害单位广州市**服饰有限公司(下称“**服饰”)的业务员曹某某谎称能为被害单位“**服饰”提供第125届广交会第三期男女装展区4.1M**展位,在曹某某信以为真的情况下,曹某某代表被害单位“**服饰”和被告人陈某甲签署《广交会摊位转让协议书》。同月19日,被告人陈某甲以收取展位定金为由,骗取被害单位“**服饰”人民币20000元。

4、同年8月22日,被告人陈某甲得知被害单位汕头市**时装厂有限公司(下称“**时装”,住所地为汕头市**路**大厦)错过申请第126届广交会第三期男女装交易会展位后,在明知无法取得并提供第126届广交会展位的情况下,向被害单位“**时装”法定代表人陈某丙谎称能帮忙寻找展位,并提供相关展区的位置图,陈某丙选中展区3.1H**-**展位(实际使用人为“**制衣实业有限公司”)。后被告人陈某甲在与“**制衣实业有限公司”没有任何关系的情况下,伪造该司《展位合作授权书》,并通过微信发送给陈某丙,在陈某丙信以为真的情况下,双方签署《合作参展第126届广交会协议》。同年8月31日至同年10月24日,被告人陈某甲以收取展位定金、装修费、一次性结清尾款可以少付、摊主提高展位费用等为由,骗取被害单位“**时装”人民币120000元。同年10月25日,被告人陈某甲又伪造《展位合作撤销协议》取消与陈某丙的合作,后逃匿。

5、同年9月,被告人陈某甲在明知无法取得并提供第126届广交会展位的情况下,向被害人刘某乙(个体户,个人经营潮州市**区**陶瓷厂)谎称能为其提供第126届广交会第二期工艺陶瓷展区4.2E**展位,在被害人刘某乙信以为真的情况下,双方签署《第126届广交会合作参展协议》。同月20日,被告人陈某甲以收取展位定金为由,骗取被害人刘某乙人民币20000元。

6、同年10月初,被告人陈某甲在明知无法取得并提供第126届广交会展位的情况下,向被害单位**科技有限公司(下称“**科技”)的业务员刘某丙谎称能为被害单位“**科技”提供第126届广交会第二期玩具展区14.2I**半个展位,在刘某丙信以为真的情况下,刘某丙代表被害单位“**科技”和被告人陈某甲签署《第126届广交会合作参展协议》。同月15日、16日,被告人陈某甲以收取展位定金为由,骗取被害单位“**科技”人民币15000元。

被告人陈某甲先后实施6宗诈骗作案,骗取财物共计人民币298000元。

2019年12月4日,被告人陈某甲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从被告人陈某甲处缴获其伪造的“**制衣实业有限公司”印章一枚、《合作参展第126届广交会协议》等物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伪造的“**制衣实业有限公司”公章1个,“**贸易有限公司”公章1个,苹果6S手机1部; 

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移送案件通知书,抓获经过、到案经过,户籍证明材料,扣押物品清单,调取证据通知书,接受证据清单,**制衣实业有限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参展126届广交会时3-1号馆H通道**、**两个展位照、**制衣实业有限公司公章印模,中国对外贸易中心(集团)广交会工作部提供的125届、126届广交会参展信息,关于广州**贸易有限公司的核查证明,情况说明、通话记录截图等;

3.证人陈某丙、黄某某、刘某甲、曹某某、刘某丙、朱某某、陈某丁的证言;

4.被害单位汕头市**时装厂有限公司、广州**贸易有限公司、广州**服务有限公司、广州市**服饰有限公司、**科技有限公司的报案材料;

5.被害人刘某乙的陈述;

6.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7.检查笔录:Iphone6S手机的检查笔录;

8.现场平面图、现场照片等的辨认;

9.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讯问视频光盘1块,手机检查数据光盘1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后逃匿,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令被告人陈某甲退赔被害单位汕头市**时装厂有限公司、广州**贸易有限公司、广州**服务有限公司、广州市**服饰有限公司、**科技有限公司和被害人刘某乙的经济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丹霞

                                   2020年4月17日

附:

1.被告人陈某甲现羁押于汕头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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