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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案)_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大检知产刑诉〔2020〕66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6271985********,汉族,大学本科,案发前系深圳市**科技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路**号**栋****,现住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街道**路**号楼**。因涉嫌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于2019年7月25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8月6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于2020年5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陈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6月至2019年4月期间,被告人陈某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与时任北京******有限公司电脑数码事业部影音部运营经理程某某(另案处理)达成有偿交易******秒杀资源位的合意,先后23次向程某某提供好处费,共计人民币705416元。被告人陈某某于2019年7月24日被抓获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北京******有限公司提供的报案材料、支付宝转账记录、支付宝转账截图、账户交易明细等;2.证人张某甲、程某某、袁某某、张某乙、李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录音录像光盘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陈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二个月,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永华

2020年6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住所地**,联系方式:1371705****;保证人:陈某乙,联系方式:1355681****;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七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四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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