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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_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余检四部刑诉〔2020〕326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5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2191956********,汉族,大专文化,党员,住浙江省余姚市**街道**幢**室。因本案于2019年8月8日被余姚市刑事拘留,于同日被依法变更为取保候审。于2020年6月1日被本院依法决定逮捕。

本案由余姚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某某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4年4月至2016年1月期间,被告人陈某某以炒股为名,通过亲属、朋友及借款人口口相传,以出具借条并承诺定期支付他人15%-18%不等年息的方式,向张某甲、姜某某、叶某甲等20余某甲非法吸收个人存款1501余万元。

2019年8月8日,被告人陈某某主动至余姚市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协助冻结通知书、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银行流水、中国证券登记计算有限责任公司投资者证券持有信息、南华期货期货交易合同、自然人投资者尽职调查表、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自然人账户信息表及资金明细、中信证券股票交易记录及资金合并对账单、光大证券交易明细、永安期货交易记录、借条、转账记录、统计表、抓获经过、身份信息、执行裁定书及分配表;

2.证人叶某乙、叶某丙、宋某某芳、姜某某、叶某丁、张某乙儿、于燕某某、叶某甲、张某甲、潘某某、胡某甲、丁某某、朱某某、胡某乙君、戎某某、周某某、方某某萍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陈某某的某某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均没有异议,并自愿认某某。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非法向社会公众吸纳资金,涉案金额1501万余某乙,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陈某某有某某情节,且自愿认某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对被告人从轻处罚、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四某某,并处罚金二十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提起公诉,简易适用简易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余姚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尹某某

2020年6月2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余姚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9册及补充证据2份;

3.认某某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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