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番检公刑诉〔2019〕2363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0221978********,汉族,文化程度大专,群众,原广州市**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开发部机械组主管,户籍地为广州市番禺区**道**号**栋**房。因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经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决定,于2019年4月17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5月24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于2019年7月16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依法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被告人陈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至2018年,被告人陈某某在本区石楼镇广州**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任职**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供应商谋取利益,收受供应商深圳市**科技有限公司郑某某给予的好处费235156元、深圳**有限公司刘某某给予的好处费74500元、东莞石排镇**有限公司于某某给予的好处费12756元,合计人民币322412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无视国家法律,身为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自愿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法院对被告人陈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以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沈慧
2019年12月24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广州市番禺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七册,光盘四张。
3.依法缴获的作案工具银行卡3张(详见扣押清单),现存于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请依法判处。
4.案发后,被告人陈某某退还款项人民币10万元给郑某某,退还款项人民币12756元给于某某。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6.《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一份。
7.《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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