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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虚开发票案)_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荔检二部刑诉〔2020〕Z207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26221972********,汉族,文化程度初中,住广州市增城区**栋**室(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长汀县**镇**村**号)。2020年4月29日因涉嫌虚开发票被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4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虚开发票罪,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至2020年1月期间,被告人陈某某明知广州市荔湾区海龙博雅中英文学校与广州诚绍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广州乐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广州宛腾商贸有限公司等公司没有任何购销或购买服务关系的情况下,在广州市增城区**栋**室以虚开发票票面金额1.5%的价格,向张某某(另案处理)虚开以销方名为广州诚绍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广州乐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广州宛腾商贸有限公司、广州云坤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购方名为广州市君诚教育投资有限公司集团下属的广州市荔湾区海龙博雅英文学校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共计36份,价税合计人民币3477520元。被告人陈某某非法获利人民币24341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发地照片等物证;

2.微信聊天记录、银行流水等书证;

3.证人张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

6.现场勘验、检查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无视国家法律,虚开发票,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俊

2020年10月9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广州市荔湾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9册、光盘1张。

3.依法扣押的作案工具(详见扣押物品、文件清单)现存于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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