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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聚众斗殴案)(公开版)_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检察院

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检一部刑诉〔2020〕85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200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7232001********,汉族,初中文化,务农,现住山东省成武县**街道**村**村**号。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12月23日被成武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19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成武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成武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4月30日至2020年5月29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4月21日至5月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2日15时许,被告人陈某某与刘某某在QQ上聊天时发生矛盾,二人约好到成武县振兴中学门口打架。当日17时30分左右,被告人陈某某纠集赵某某、邓某某二人(均另案处理),刘某某纠集李某某、黄某某二人(均另案处理)到达约定地点,双方见面后开始撕打。互殴过程中,刘某某用棒球棍殴打陈某某,陈某某夺过刘某某手中的棒球棍打了刘某某头部。后被告人陈某某手持棒球棍离开现场。经鉴定,刘某某的伤情构成轻伤一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刘某某、邓某某等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成武县公安局刑事技术室鉴定书;5.勘验笔录:成武县公安局现场勘验笔录;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现场监控录像、QQ聊天记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持械聚众斗殴,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对其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武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高利昌

                                                           检察官助理成云

2020年6月29日

附: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成武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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