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耒检一部刑诉〔2020〕32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4811988********,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湖南省耒阳市人,群众,户籍所在地与现住地为耒阳市**镇**村**组。因涉嫌绑架罪,于2020年8月5日被耒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18日本院批准,于2020年8月19日由耒阳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耒阳市公安局调查/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绑架罪,于2020年9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9月16日已告知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14日,被告人陈某某经舅舅李某丁介绍认识李某甲,通过接触确立恋爱了关系。2020年4月13日,两人在女方家举行订婚仪式,陈某某家拿了彩礼、现金等物给女方。陈某某和李某甲开始同居,确立未婚夫妻关系。2020年7月11日,陈某某和李某甲关系闹翻,双方解除婚约,李某甲将彩礼、现金退还陈某某家。婚约解除后,陈某某仍不罢休,继续纠缠李某甲,并购买一把尖刀随身携带,用微信发视频、语言威胁李某甲,以剪断李某甲家的水管,破坏农作物、挥舞尖刀等手段,骚扰恐吓李某甲及其家庭的安宁。
2020年8月4日9时许,陈某某骑电动二轮摩托车,再次去耒阳市灶市街道办事处**村*组李某甲家,碰到李某甲的儿子李某丙(12周岁)在倒垃圾,便强行将李某丙拉上车带走,要挟李某甲与其登记结婚,否则后果自负(撕票)。李某甲得知陈某某绑架李某丙后即报警。耒阳市公安局民警于当日13时许,在滩洲村路边一商店门口将陈某某抓获,并解救出李某丙。
案发后,李某甲对被告人陈某某予以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人员信息、接报案登记表抓获经过、伤势照片、视频截图、
现场指认照片、微信聊天截图、刑事谅解书、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等书证;2.被害人李某丙的陈述;3.证人李某甲、李某乙的证言;4.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现场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绑架他人作为人质,情节较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绑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勇
2020年10月12日
附件: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在耒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光碟一张。
_
Comments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