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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蔡某某交通肇事案)_宣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Comments0

宣化区人民检察院

宣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宣化区院一部刑诉〔2020〕99号 

被告人蔡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140622196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朔州市应县,住山西省朔州市应县**里**栋**排**号。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0月18日被张家口市公安局宣化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经本院批准,于同年10月30日被张家口市公安局宣化分局执行逮捕;经本院羁押必要性审查,于同年11月8日被张家口市公安局宣化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张家口市公安局宣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蔡某某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其认罪认罚所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办理,被告人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7日夜1时20分许,被告人蔡某某驾驶“晋B8****/晋F****挂”号重型牵引半挂货车,沿112国道由东向西行驶至宣化区贾家营镇宋家营路段在道路左侧超车时,与相对行驶的李某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侧面发生碰撞,造成李某某当场死亡。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蔡廷誉负事故全部责任,李某某无责任。事后双方达成赔偿协议,被害人亲属对其行为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无;2.书证:报警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解剖尸体通知书,鉴定聘请书,批准逮捕决定书等,对犯罪嫌疑人变更强制措施建议书,取保候审决定书,释放证明书,破案报告书,犯罪嫌疑人蔡廷誉基本情况,到案经过,证人赵某某、茹某某、胡某某身份证复印件,受案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现场勘查笔录,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发还物品文件清单,死亡医学证明,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收条,证明,蔡某某户籍证明、身份证复印件,机动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蔡廷誉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宫某某人口信息、驾驶证复印件,机动车商业保险单、强制保险单,李某某身份证复印件,被害人常住人口登记卡复印件,等;3.证人证言:证人宫某某、赵某某、茹某某、胡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无;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蔡某某的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法医尸体检验鉴定书,司法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等;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现场照片,尸检照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蔡某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因而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并取得谅解,可以从轻处罚;其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可以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可以得到从宽处理。本案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金峰

检察官助理:董  婷

2020年6月12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蔡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83443****。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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