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市中检一部刑诉〔2020〕370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983199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山东省肥城市**镇道**村**号(户籍地同上)。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7月2日被济南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11日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当日变更为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同年8月19日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9月25日由济南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6月30日,被告人陈某某趁室内无人进入本市市中区**办事处**卡车公司生活区**公寓**号楼**宿舍盗窃胡某某(男,22岁)苹果手机1部(价值3584元)。在已被公安机关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的情况下,被告人陈某某使用同样手段分别于同年8月1日、8月8日两次进入**卡车公司生活区**公寓**号楼**宿舍盗窃冯某甲(男,20岁)现金3000元;盗窃冯某乙(男,19岁)现金7200元、赵某某(男,26岁)现金200元。综上陈某某盗窃价值共计13984元。
同年7月1日,公安人员在本市市中区**卡车公司生活区**公寓附近将陈某某抓获并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同年8月10日公安人员在本市**卡车公司生活区**公寓**号楼将再次涉嫌盗窃的陈某某抓获并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陈某某到案后主动供述了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盗窃冯某甲、赵某某钱财的犯罪事实,因无法立即送看守所羁押,公安机关当日变更强制措施为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同年8月14日,陈某某私自离开监视居住指定地点,后经家人劝说,于同年8月17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案发后,全部赃物、赃款已追回并发还四位失主,陈某某另赔偿冯某甲、冯某乙、赵某某各1300元,并取得三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盗窃的手机照片)、书证(户籍信息等)、证人证言(胡某某等的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陈某某的供述)、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等)、勘验笔录、辨认笔录、视听资料(查获现场录像)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因其具有如实供述、赃物退回并发还失主、取保候审期间再次犯罪、赔偿部分失主损失并取得谅解,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孙秀兰
2020年12月4日
附: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济南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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