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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招摇撞骗案)_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红检刑诉〔2020〕239号

被告人陈某某,绰号“强妹”,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5271980********,汉族,贵州省普定县人,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普定县**镇**村**组,捕前住**。因涉嫌招摇撞骗罪,于2020年6月21日被遵义市公安局新蒲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经本院于2020年7月2日批准,于2020年7月3日被遵义市公安局红花岗分局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遵义市公安局新蒲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于2020年8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被告人陈某某经证人石某某介绍认识被害人杨某某后,谎称自己是贵州省安顺军分区114团的团长,并以帮杨某某在部队介绍工作为由,在2020年1月至3月期间,以介绍部队的工作需要请客送礼、购买电脑、定军装等借口,分23次从杨某某处骗取钱财共计14248元。

另查明,2020年1月至3月期间,被告人陈某某假冒军人身份,以谈恋爱为名,骗取被害人王某某与其共同生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陈某某与被害人杨某某的微信聊天记录与微信转账记录,户籍资料、证明、到案经过;2.证人证言:证人石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杨某某、王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笔录:被告人陈某某与被害人杨某某、证人王某某、石某某的相互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为谋取非法利益,假冒军人身份进行诈骗,假冒军人身份与他人谈恋爱,损害武装部队的威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七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本院为严肃国法,打击犯罪,维护国防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特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李晓林

检 察 官:葛玲娟

检察官助理:张欣

2020年9月23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押于遵义市第三看守所;

2.随案移送侦查卷宗叁册,光盘叁张,散件材料壹拾贰页,量刑建议书叁份,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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