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兰检一部刑诉〔2019〕584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41969********,汉族,文盲,农民,群众,山东省兰陵县人,住兰陵县**街道**村。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9年10月19日被兰陵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兰陵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1月1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山东省兰陵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拒不执行判决罪,于2019年11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3月1日,被告人陈某甲与其妻刘某某向周某某借款276000元,由顾某某、陈某乙(陈某甲之子)予以担保,借款期限1个月,月息2.6分。到期后陈某甲未予还款,后周某某将陈某甲及刘某某、陈某乙、顾某某起诉至兰陵县人民法院。2016年8月18日,兰陵县人民法院判处陈某甲等人偿还周某某本金276000元及利息83352元,判决后陈某甲未上诉。2016年10月10日,周某某申请兰陵县人民法院执行判决,2016年11月8日兰陵县人民法院向陈某甲下达申报财产令,并于2016年11月17日依法查封陈某甲位于兰陵县苍山街道东坞丘村的砖厂一处,陈某甲拒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拒不申报可供执行财产状况。约2018年4月份,陈某甲擅自将被查封砖厂的部分土地租给赵某某、徐某某,所得价款69000元并未偿还涉案标的款。2018年7月24日、2018年8月8日,兰陵县人民法院两次对陈某甲司法拘留15日。直至案发,陈某甲除偿还70000元,其余款项均未归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户籍信息、民事判决书等书证;证人陈某乙等人的证言;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对人民法院已经生效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琛
2019年12月24日
附:1.被告人陈某甲现羁押于兰陵县看守所;
2.侦查卷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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