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十张检刑检刑诉〔2020〕123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3031991********,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出生地湖北省十堰市,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镇**村**组,住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镇**桥**房。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2年3月22日被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2年4月30日刑满释放。因寻衅滋事,于2019年11月30日被十堰市公安局张湾区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妨害公务罪, 于2019年12月13日被十堰市公安局张湾区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十堰市公安局张湾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十堰市公安局张湾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2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4月7日至5月7日);因案情复杂、受疫情影响,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2020年3月24日至4月7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9日21时许,被告人陈某某醉酒后在十堰市张湾区音乐汇PTV搭讪女服务员罗某某遭到拒绝后,双方发生口角,陈某某上前对罗某某进行殴打。十堰市公安局张湾区分局东岳路派出所民警李某某等人接警后赶至现场,在民警李某某询问现场报警人情况和事由过程中,陈某某突然用脚踹民警李某某裆部一下,妨害民警依法执行公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户籍信息、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证人柯某某、李某甲、罗某某、秦某某、刘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暴力方法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勇
2020年6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十堰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光盘3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Comments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