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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_绥阳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绥阳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黑绥阳检一部刑诉〔2020〕77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10241983********,汉族,小学文化程度,经商,出生于黑龙江省东宁市,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东宁市,住东宁市**镇**村**菌包厂。2014年7月27日因危险驾驶罪被东宁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于2014年10月20日刑满释放;2019年6月4日因危险驾驶罪被东宁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于2019年9月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日因被黑龙江省绥阳林业地区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8月20日被本院决定,于2020年8月20日被东宁市公安局绥阳边境派出所监视居住。

本案由黑龙江省林区公安局绥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 于2020年8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8月2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31日晚,被告人陈某某在东宁市**镇**小区刘某某家喝酒后,无驾驶证驾驶车牌号为黑C****8银色面包车从**小区行驶至绥阳镇中心街千禧龙老年公寓门前时,将横过马路的被害人孙某某撞倒后驾车逃逸。经黑龙江省林业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孙某某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经东宁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司法鉴定所鉴定,陈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330mg/100ml。经黑龙江省博大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黑C****8号长安牌小型面包车左前部与其他软体(人体)存在道路交通事故运动过程中接触。

2020年7月28日21时,被告人陈某某酒后无驾驶证驾驶车牌号为黑C****N蓝色雪佛兰小型轿车沿东宁市绥阳镇凤凰路由南向北,左转至绥阳镇兴阳街由东向西行至工商银行储蓄所门前处,与兴阳街道边路灯杆相撞,造成雪佛兰牌轿车以及路灯杆不同程度损坏。经东宁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司法鉴定所鉴定,陈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344mg/100ml。

案发后,被告人陈某某已赔偿路灯杆损失,已赔偿被害人孙某某部分医药费用。

经侦查,被告人陈某某于2020年3月31日被黑龙江省林区公安局绥阳分局抓获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陈某某户籍证明、被害人孙某某的户籍证明、到案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刑事判决书、扣押物品及返还物品清单认罪认罚承诺书、释放证明书等;

2.证人宋某某、康某某、刘某某、王某某、纪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孙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东宁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书、黑龙江省博大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黑龙江省林业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

6. 黑龙江省林区公安局绥阳分局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东宁市公安局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

7.视听资料光盘二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绥阳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旭彤

                                      2020年8月21日

附件:1.被告人陈某某现监视居住于东宁市**镇**村**菌包厂;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160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本起诉书所依据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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