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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郑某某盗窃、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_湛江市麻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湛江市麻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麻检一部刑诉〔2020〕Z159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性,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231999********,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遂溪县,住广东省湛江市遂溪县**小学附近**楼**楼,因涉嫌盗窃罪,经湛江市公安局麻章分局决定,于2020年2月12日被湛江市公安局麻章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湛江市麻某某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3月18日被湛江市公安局麻章分局逮捕。

被告人郑某某,绰号**,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231989********,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遂溪县,住广东省湛江市遂溪县**村,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湛江市公安局麻章分局决定,于2020年2月12日被湛江市公安局麻章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湛江市麻某某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3月18日被湛江市公安局麻章分局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湛江市公安局麻章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郑某某涉嫌盗窃罪,被告人郑某某涉嫌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5月1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5月21日已告知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陈某某、郑某某伙同欧某某、林某某、麦某某、王某某(该四人由于未满十六周岁,已另案处理)于2020年1月份开始在湛江市麻某某城区等地实施多起盗窃电动车。

(1)于2020年1月17日晚上,被告人陈某某伙同王某某、欧某某、“乌龟”四人在湛江市麻某某**车站对面的**大厦楼下位置盗窃了一辆灰色的“龟仔”电动车,这辆电动车被陈某某以八九百元左右价格贩卖给一个微信名叫“**”的男子,所得的钱被陈某某与王某某、欧某某、“乌龟”四人平分。该辆电动车就是被害人曾某某被盗的电动车。经湛江市价格认证中心对曾某某被盗电动车的价格进行认定,价格认定结论是价格认定标的于价格认定基准日(2020年1月17日)的在用品价格为人民币叁仟零柒拾玖元整(¥:3,079.00元)。

(2)2020年2月月初的一天夜晚,被告人陈某某、郑某某伙同王某某、林某某、欧某某共五人在湛江市麻某某**镇**酒店的停车场(**银行门前)偷了两辆电动车,一辆是黑色类似“鬼火”样的电动车,一辆是银白色“小猴子”电动车。其中偷来的银白色“小猴子”电动车陈某某以700元的价格从郑某某、王某某、林某某、欧某某四人手中购买自用,另外一辆黑色类似“鬼火”样的电动车,是由王某某自用。该二辆电动车现被公安机关扣押。黑色类似“鬼火”样的电动车就是被害人李某某被盗的电动车,银白色“小猴子”电动车就是被害人邱某某被盗的电动车。经湛江市价格认证中心对邱某某被盗电动车的价格进行认定,价格认定结论是价格认定标的于价格认定基准日(2020年1月24日)的在用品价格为人民币叁仟陆佰陆拾壹元整(¥:3,661.00元)。

(3)2020年1月20日左右一天夜晚,被告人陈某某伙同王某某、欧某某、林某某四人在湛江市麻某某**镇**网吧内盗窃了一辆黑色“小猴子”电动车。这辆电动车被陈某某以900元左右的价格贩卖给其微信好友“明哥”,所得的钱由陈某某、王某某、欧某某、林某某四人平分。该辆电动车就是被害人符某某被盗的电动车。

(4)2020年2月7日左右一天夜晚,被告人陈某某、郑某某伙同王某某、林某某、欧某某共五人先到赤坎区盗窃了一辆电动车,由被告人郑某某开回遂溪,接着被告人陈某某伙同王某某、欧某某、林某某四人在湛江市麻某某**镇一个名叫**超市旁盗窃了一辆白色“龟仔”电动车。该辆白色“龟仔”电动车被陈某某以800元左右价格贩卖给一个名叫“**”的微信好友,所得的钱由陈某某与王某某、欧某某、林某某、郑某某五人平分了。该辆电动车就是被害人梁某某被盗的电动车。经湛江市价格认证中心对梁某某被盗电动车的价格进行认定,价格认定结论是价格认定标的于价格认定基准日(2020年2月7日)的在用品价格为人民币贰仟陆佰零陆元壹角整(¥:2,606.10元)。

(5)2020年1月18日下午,犯罪嫌疑人陈某某伙同欧某某、王某某、林某某4人在湛江市麻某某**镇**酒店停车场处盗窃了一辆魄的木羚阳光牌电动车。这辆电动车被陈某某卖得了约一千二百元,卖得的钱四人平分,陈某某、欧某某、王某某、林某某各分300元。该辆电动车就是被害人戴某某被盗的电动车。经湛江市价格认证中心对戴某某被盗电动车的价格进行认定,价格认定结论是价格认定标的于2020年1月18日的在用品价格为人民币贰仟贰佰捌拾壹元整(¥:2,281.00元)。

(6)2018年11月14日,网友“隼**,中国**,文**”向被告人郑某某透露韩某某、谭某某想要购买黑翅鸢,遂后郑某某向一名年约25岁的青年男子非法购买了两只黑翅鸢。2018年11月16日15时许,郑某某将购买的两只黑翅鸢分别用两个纸皮箱打好包装,通过寄快递的方式出售给购买者韩某某、谭某某,获得750元人民币的报酬,其中郑某某又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支付“隼**,中国**,文**”好处费150元人民币。鉴定意见:①张家口鼎盛林业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张林司[2018]林鉴字第632号}对沧州市森林公安局送检的韩某某非法收购的壹只动物死体鉴定为黑翅鸢,鹰科,黑翅鸢属,死体1只,别名灰鹞子,被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中,为国家二级保护动物。②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物证鉴定书{森公司鉴(动物)字[2018]1307号}对宜昌市森林公安局送检的谭某某非法收购的壹只鸟类动物鉴定为隼形目Falconiformes鹰科的其他鹰类,被列入198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林业部、农业部第1号令发布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伙同他人5次盗窃6辆电动车,合计人民币11627.1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被告人郑某某伙同他人二次盗窃3辆电动车,合计人民币6267.1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被告人郑某某非法出售二只黑翅鸢,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陈某某刑事责任,以盗窃罪、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郑某某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湛江市麻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林德权

2020年6月18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陈某某、郑某某现被羁押于麻某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六册。

3. 证据目录壹份,光碟贰张。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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