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常鼎检刑二刑诉〔2020〕19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性,195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4261956********,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桃源县,住湖南省桃源县**镇**村**组**号。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1月8日被常德市鼎城区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熊某某,男性,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4261965********,汉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桃源县,住湖南省桃源县**镇**村**组**号。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1月8日被常德市鼎城区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常德市鼎城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熊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6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两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5日10时许,被告人陈某某、熊某某各自持有一把单管火药枪在常德市鼎城区石板滩镇雷家铺村打猎时,被群众举报后当场被公安机关查获。经常德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鉴定,被告人陈某某、熊某某各自持有的火药枪均认定为以火药为动力的枪支。
到案后,被告人陈某某、熊某某均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均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枪支照片;2、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收缴物品清单、认罪认罚具结书、户籍信息等书证;3、被告人陈某某、熊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指认现场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熊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均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熊某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均非法持有枪支一支,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两被告人的刑事责任。两被告人均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两被告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均系坦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分别判处被告人陈某某、熊某某管制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邓志芬
2020年6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某、熊某某均在家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及材料2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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