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检刑诉〔2020〕109号
被告人陈某某,女,195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H*******,汉族,初中文化,清洁公司经理,住香港****苑**阁**楼**室。因走私毒品嫌疑,于2019年12月17日被中华人民共和国罗湖海关缉私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走私毒品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13日被该局逮捕。
被告人吴某某,男,196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R*******,汉族,高中文化,中港两地车司机,住香港**村**号。因走私毒品嫌疑,于2019年12月17日被中华人民共和国罗湖海关缉私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走私毒品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13日被该局逮捕。
本案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罗湖海关缉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吴某某涉嫌走私毒品罪,于2020年3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并在值班律师见证下向本院出具《认罪认罚具结书》。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陈某某、被告人吴某某系短期多次往返旅客,被告人陈某某有1次海关退运记录。经查,被告人吴某某曾让被告人陈某某帮其走私止咳水入境再邮寄给广州货主“林某某”(未到案)。2019年12月13日前后,被告人吴某某让被告人陈某某到香港一药店取走已支付价钱的25支原装止咳水并走私入境。之后陈某某先成功走私入境原装止咳水14瓶,放置于罗湖口岸附近的储物柜里面。2019年12月15日,被告人陈某某携带剩余的11瓶原装止咳水经罗湖口岸入境,未向海关申报,被现场查获(使滅咳止咳水4瓶,咳快治止咳水7瓶,120ml/瓶)。当晚被告人陈某某将上述储物柜里的14瓶止咳水交给被告人吴某某。2019年12月17日,侦查人员在被告人吴某某的两地牌车(粤Z****港\F****)上查获原装止咳水14瓶(使滅咳止咳水9瓶,咳快治止咳水5瓶,120ml/瓶)。经称量及鉴定,上述查获止咳水共计3000 ml(25瓶,120ml/瓶),均检出可待因成分。
经电话通知,被告人陈某某与被告人吴某某一同于2019年12月17日向侦查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涉案走私止咳水;2.书证:立案决定书,查获经过,检查记录,扣押决定书、称量记录,查封取样记录,送检记录及情况说明,查验记录及出入境记录,到案经过,被告人身份材料等;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陈某某、吴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毒品检验报告;5.现场监控录像:光盘3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被告人吴某某无视国法,走私含可待因成分的止咳水入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走私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被告人吴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国杰
2020年3月19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深圳市第三看守所,被告人吴某某现羁押于深圳市第四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3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