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信宜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信检公诉刑诉〔2019〕257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6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9211962******,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信宜市,住信宜市**镇**村**号。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9年2月27日被信宜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3月6日被信宜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信宜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9年4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4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依法于2019年5月2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陈某甲和陈某丁(已判决)为阻止邻居陈某乙在其老家厨房对出的位置修建厕所,使用铁锤、锄头等工具,多次故意毁坏他人财物:
1、2017年4月份一天,被告人陈某甲和陈某丁去到同村陈某乙位于信宜市**镇**村的老家旁边,将陈某乙雇请工人建好的化粪池毁坏。经信宜市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上述被毁坏的化粪池损失价格为人民币1500元。
2、2017年6月份一天,被告人陈某甲和陈某丁又去到同村陈某乙位于**村的老家旁边,将陈某乙雇请工人已经建好的厕所毁坏。经信宜市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上述被毁坏的厕所损失价格为人民币2700元。
3、2017年9月份一天,被告人陈某甲和陈某丁再次去到同村陈某乙位于**村的老家旁边,将陈某乙雇请工人在原先位置重建好的厕所毁坏。经信宜市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毁坏的厕所损失价格为人民币2700元。
上述事实有如下证据证实:
1.物证:扣押清单(铁锤、锄头);2.书证:户籍信息资料、抓获经过、**村委会出具的关于陈某丁和陈某乙的土地纠纷情况说明、信宜市人民法院(2018)粤0983刑初151号刑事判决书等;3.被害人陈某乙的陈述;4.证人陈某丙、江某某、祝某某、黄某某、康某某等人的陈述;5.同案人员陈某丁的供述;6.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搜查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指认照片等;8.讯问视频光碟1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多次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信宜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林芃
2019年6月3日
附:
1.被告人陈某甲现在羁押于信宜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2册,陈某甲讯问光盘1张,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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