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郑金检一部刑诉〔2020〕2958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汉族,195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01111953********,大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郑州市惠济区**路**村**街**号。被告人陈某某曾因赌博于2009年8月9日被郑州市公安局惠济分局行政拘留3日。被告人陈某某本案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6月23日被郑州市公安局东风路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31日被郑州市公安局东风路分局执行逮捕。因被告人陈某某患有影响羁押的疾病,荥阳市看守所建议本院变更强制措施,本院于2020年10月22日决定对被告人陈某某取保候审。
被告人刘某某,女,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01231968********,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长葛市**乡**村**。被告人刘某某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7月22日郑州市公安局东风路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8月13日被郑州市公安局东风路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郑州市公安局东风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刘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0月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被告人陈某某、刘某某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0月份至2019年4月,罪犯苑某某(已判刑)虚构可以帮助被害人王某甲低价购买经济适用房和省政府内部房的事实,分多次在郑州市金水区北三环信息学院路交通银行大厅等地骗取王某甲人民币843069元,罪犯苑某某(与被告人刘某某系情人关系)由被告人陈某某牵线通过被告人刘某某将其中的30万元交给荥阳市光武镇车庄作为装修保证金。罪犯苑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后,因需查清30万元赃款的去向专门询问了被告人陈某某并制作了询问笔录。被告人陈某某、刘某某在明知该30万元是罪犯苑某某诈骗所得赃款的情况下,仍然商议由被告人陈某某向荥阳市光武镇车庄要回赃款30万元。被告人陈某某要回30万元赃款时,向车庄出具了收到30万元的收条,后告知被告人刘某某实际从车庄要回了11万元并分给了被告人刘某某5万元。案发后,被告人陈某某家属将赃款30万元退还至公安机关,被告人刘某某家属将赃款5万元退还至公安机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经过、到案经过、扣押物品清单、收条原件及复印件、协议原件及复印件、微信聊天记录、侦查工作说明、情况说明、户籍证明及证明等书证;2.证人车某乙、车某甲、李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王某甲的陈述与报案材料; 5.被告人陈某某、刘某某、苑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彬、郑某某琼、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刘某某明知是赃款予以窝藏、私分,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刘某某均已退缴赃款,可酌情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陈某某、刘某某认罪认罚,建议判处其二人有期徒刑三年,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孙超
检察官助理:王蓓
2020年10月22日
附:
1. 被告人陈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8*******;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三看守所;
2.卷宗2册;
3.换押证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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