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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交通肇事)案_沈丘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沈丘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沈检一部刑诉〔2019〕366号 

  被告人陈某,男,198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728198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周口市沈丘县,住河南省沈丘县****行政****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0月9日被沈丘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沈丘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0月22日被沈丘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周口市沈丘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11月12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4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陈某驾驶豫P2T621小型面包车,沿S207线由东向西行驶到沈丘县刘庄店镇尹营村路段时,撞住前面同方向李某某驾驶的人力三轮车,造成李某某受伤,后经沈丘县人民医院抢救无效后死亡。肇事后陈某驾车逃逸,经沈丘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陈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案发后,双方达成调解协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赵某某、李某甲的证言;

3.被告人陈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5.现场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肇事后逃逸,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沈丘县人民法院

此致

沈丘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晓东

(院印)

2019年11月20日 

附:

1.被告人陈某现取保候审于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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