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雁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桂市雁检刑诉〔2019〕50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89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504221989********,汉族,大学本科文化,农民,户籍地广西壮族自治区藤县**乡**村**组**号,现住桂林市雁山区雁山镇**村**公寓**房间。因涉嫌失火罪,2019年5月6日被桂林市公安局雁山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5月15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桂林市公安局雁山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桂林市第二看守所。
被告人吴某甲,外号“某某甲”,男,1991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504221991********,汉族,高中文化,农民,户籍地广西壮族自治区藤县**镇**村**组**号,现住桂林市雁山区雁山镇**村**公寓**房间。因涉嫌失火罪,2019年5月6日被桂林市公安局雁山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5月15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桂林市公安局雁山分局执行逮捕,现押于桂林市第二看守所。
本案由桂林市公安局雁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吴某甲涉嫌失火罪,于2019年7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月,被告人陈某甲与赵某某(涉案楼出租人)签订租房协议,承租桂林市雁山区雁山镇**村**号一栋六层违建楼“**公寓”。在没有办理任何审批手续,且未安装任何消防安全设施的情况下,将该楼简单装修并改建为56间单间配套房出租给广西**学院学生及社会人员共计70余名。被告人陈某甲为方便该楼租住户,出租前将一楼改为电动车集中停放点,并在墙壁上安装12个电动车充电插座,同时将一楼靠近电动车停放点的大门封锁,致使该楼原有的两个门,只留南门唯一通道供租住人员及车辆进出。陈某甲将房屋对外出租后雇佣被告人吴某甲对房屋进行日常管理,收取租户的房租、水电费、电动车充电费。
2019年5月5日上午6时许,停放在“**公寓”一楼电动车停放处的桂C****1电动车电气故障起火,同时引燃该停放点的17辆电动车及1辆摩托车造成火灾。事故发生后,租住人员在逃生过程中,5人(学生)在该楼二楼至一楼的过道中死亡,38人受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房屋租赁协议、房屋买卖合同、房屋出租合同若干份、**公寓房屋租赁收费记账本、雁山消防大队火灾事故认定书;2.证人赵某某、刘某甲、唐某甲、莫某某、黄某某、梁某某、甘某某、刘某乙、侯某某、李某甲的证言;3.被害人韦某某、李某乙、张某某、汪某某、吴某乙、谭某某、万某某、成某某、谢某某、李某丙、蔡某某、范某某、王某某、某某乙、某某丙、唐某乙、陈某乙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陈某甲、吴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应急管理部消防救援局沈阳火灾物证鉴定中心技术鉴定报告、DNA鉴定文书、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6.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擅自将楼房一楼改造成电动车停放点并封闭原有两个门中的北门,且未采取任何消防安全措施;被告人吴某甲受雇行使管理公寓的职责,收取租客的充电使用费,但疏于管理,没有采取任何消防安全措施,导致火灾造成5人死亡、38人受伤,其二人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失火罪追究其二人刑事责任。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向桂林市雁山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此致
桂林市雁山区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 张乐
2019年8月1日
附:
1.被告人陈某甲、吴某甲现羁押于桂林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拾册,光碟拾陆张;
3.涉案**公寓房屋租赁收费记账本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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