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阳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8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陈某去到阳西县上洋镇**区**号被害人向某某的家中盗窃300元现金。2019年春节期间,被告人陈某再次进入向某某家中盗窃一台液晶电视和1600元现金。
2、 2019年5月22日凌晨,被告人陈某去到阳西县上洋镇**区**幢被害人苏某某家门口,见二楼阳台没锁门就爬上去进入苏某某家中并从床头偷走一台蓝色触屏OPPO牌手机。
3、 2019年春节前一天,被告人陈某去到阳西县上洋镇**村**号之一,见到被害人陈某某家没锁门,便进入其家中,在家中房间的一件衣裳口袋偷走现金人民币70元。
4、 2019年5月18日左右的晚上,被告人陈某去到阳西县上洋镇**村委会**村**号,见到被害人卢某某家没锁门便进入屋里翻找财物,后从大厅马闸椅上偷走一台手机。
5、2019年5月18日晚上,被告人陈某去到阳西县上洋镇**村委会**村**号,通过爬水管的方式进入被害人钟某某的家中盗窃财物,陈某在二楼大厅被发现就逃离现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被害人向某某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陈某的供述与辩解;5.现场指认、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是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叶其兵
附:
1.被告人陈某现羁押于阳西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换押证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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