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阿某某故意伤害案)_马边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马边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马边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马检公诉刑诉〔2020〕17号

被告人阿某某,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1331989********,彝族,文盲,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马边彝族自治县,住本县**乡**村**组。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9月29日被马边彝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四川省马边彝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阿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受案当日已告知被告人、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义务,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阿某某与被害人玛某某存在土地纠纷和经济纠纷。2017年1月12日,被害人在组长等人陪同下到被告人阿某某家欲解决土地纠纷,双方在阿某某门口公路上发生口角,被告人阿某某因气愤挥手打向被害人右脖颈部,致使被害人倒地受伤。经四川华西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玛某某人体损伤程度为硬膜外血肿构成轻伤一级,枕骨骨折构成轻伤二级。

另查明:2019年9月29日,被告人阿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辨认等笔录、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阿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他人硬膜外血肿构成轻伤一级、枕骨骨折构成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马边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余俊作

2020年4月1日

附:

1、被告人阿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本县。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