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普格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普检刑检刑诉〔2019〕86号
被告人阿某某,女性,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4311986********,彝族,文盲。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昭觉县,住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昭觉县**乡**村**社**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经普格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5月23日被普格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吉某某,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4311989********,彝族,高中,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昭觉县,住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昭觉县**乡**村**社**号,因涉嫌犯有贩卖毒品罪,经普格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5月23日被普格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四川省普格县公安局禁毒大队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阿某某涉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于2019年7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阿某某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吉某某不认罪认罚。
经依法审查查明:阿某某于2019年4月20日10时许在昭觉县城北乡吉祥农家乐旁贩卖价值200元的毒品海洛因给瓦某某;4月19日23时许在其家门口贩卖价值80元的毒品海洛因给阿尔某某;4月19日17时许在其家门口贩卖价值100元的毒品海洛因给果某某;4月20日17时以微信转账的方式贩卖价值400元的毒品海洛因给马某某;4月20日20时许,在昭觉县商业局旁贩卖了价值50元的毒品海洛因给甲某某。
吉某某系阿某某丈夫, 2019年4月20日17时许马某某向阿某某购买的毒品是由吉某某驾驶福特轿车到昭觉县环城路平安加油站旁公路边将价值400元毒品海洛因递给勒某某,由勒某某当场转交给马某某,后一起吸食一点后,剩余毒品经称量净重0.4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物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辨认笔录以及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阿某某、吉某某明知是毒品海洛因仍进行贩卖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涉嫌贩卖毒品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二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阿某某的行为属于多次贩卖毒品,且阿某某在2015年贩卖毒品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后刑满释放后5年内再次贩卖毒品,构成累犯,属于毒品再犯,应当从重处罚,但阿某某认罪认罚,依法应当从宽处罚,建议对阿某某判处4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2万元。吉某某不愿认罪认罚,无悔罪表现,建议对吉某某判处2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2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普格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薛俐
2019年12月26日
附:
1.被告人现在羁押于普格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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