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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阳某某诈骗案)_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江检一部刑诉〔2019〕127号

被告人阳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90041990********,汉族,高中文化程度,个体,户籍所在地湖北省仙桃市**镇**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25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江汉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8月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由武汉市公安局江汉区分局于次日执行。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江汉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阳某某涉嫌诈骗罪,于 2019年9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3月,被告人阳某某得知被害人陈某欲租武汉市江汉区盛源服装市场的门面,便谎称盛源服装市场B-9号门面是自己的,以将该门面转租为由,骗取被害人陈某租门面的定金人民币30000元及好处费人民币2500元。案发后,被告人阳某某于2019年7月25日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的身份材料、报案材料、公安机关的抓获及破案经过、短信及微信聊天记录截图、收条、银行汇款记录截图、通话记录截图、证明、房产证复印件、全国违法犯罪人员信息查询等物证、书证;2.被害人陈某的陈述;3.证人赵某、陈某某、韩某、鲁某某、李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阳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阳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阳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阳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罪行,系自首,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的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对被告人阳某某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侯鸿英

2019年9月5日

附:

1.被告人阳某某现羁押于武汉市江汉区看守所。

2.案卷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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