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玉龙纳西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玉检公诉刑诉〔2020〕26号
被告人阮某某,男性,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221********331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丽江市玉龙纳西族自治县,住云南省丽江市玉龙县鲁甸乡**村委会***组**号,农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08年3月6日被玉龙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9年9月18日被玉龙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26日被玉龙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玉龙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阮某某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9年1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1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1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1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天。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年中,玉龙县鲁甸乡太平村委会拖八课道路修建项目施工过程中,机械开挖作业以及雨水冲刷导致边坡滑落,致使阮某某的木香地部分被埋,后被告人阮某某多次找修路老板和某某索要赔偿款,但经多次协调都未能达成一致。2018年10月23日,被告人阮某某驾驶其云PN****双排座货车途经玉龙县鲁甸乡太平村委会自家木香地旁,遇见修路老板和某某,阮某某从车上顺手拿了一把砍骨刀后下车质问和某某赔偿事宜并意图阻挠施工,但被和某某身旁的段某某等人劝阻,后被告人阮某某回至车内开车准备回家,看见刚才对其进行阻挠的段某某后心生怒气准备将其撞死,阮某某遂加速朝段某某撞去,将段某某撞到在地后逃离现场。被害人段某某随后被送往丽江市人民医院进行治疗。
案发后,被告人阮某某拨打110电话报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立案手续、查获经过,证实本案来源及被告人阮某某的到案经过;
2被告人身份证明,证实被告人阮某某作案时已达刑事责任年龄,曾经故意犯罪被判处缓刑;
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证实被告人阮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驾车故意撞人的事实;
4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证实案件事实;
5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证实案发现场情况。
上述证据材料来源及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驾驶机动车意图故意杀人,但因被害人的避让及在场人员的阻止而未能得逞,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未遂)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阮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至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玉龙纳西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海峰
2020年2月25日
附:
1.被告人阮某某现被羁押于丽江市看守所,联系电话1596939****。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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