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镇检一部刑不诉〔2021〕5号
被不起诉人刘*,男,1994年6月10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132419940610****,汉族,初中毕业,住镇平县杨营镇***。2020年12月27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镇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1年1月7日经镇平县人民检察院以涉嫌交通肇事罪批准逮捕,次日被镇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21年1月22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镇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1年1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26日19时许,被不起诉人刘*驾驶豫R706**号牌小型轿车沿镇平县建设大道自东向西行驶至“杨国富诊所门口”处时,与行人王*晓相撞,造成王*晓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及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刘*当即电话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处理。
经事故责任认定,刘*承担事故主要责任。
案发后,刘*积极赔偿损失并与受害人达成谅解协议。
本院认为,刘*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且积极赔偿被害方经济损失,取得被害方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南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镇平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镇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7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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