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闫某某,男,195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0327195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住址陕西省宝鸡市陇县**镇**村*组**号。2018年11月23日因涉嫌诈骗罪,被陇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4日被依法取保候审,2019年11月8日解除取保候审,同年11月20日被陇县公安局监视居住,2020年1月10日被本院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陇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闫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15日下午14时许,被告人闫某某途经陇县城关镇宝平路南门口时,看见王某某在路边捡到两沓现金,其随即上前谎称该钱系其所丢,从王某某处骗取现金199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谅解书等书证;
2证人尹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
4被告人闫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辨认笔录及照片;
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闫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李清
附:
1.被告人闫某某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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