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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钟某某、赵某甲等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_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涪检刑诉〔2020〕1182号 

被告人钟某某,男,1985****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5221985********,汉族,小学文化,经商,住海南省海口市******大道**号(户籍地:广东省陆丰市******号)。因涉嫌诈骗罪,2020年528日被重庆市涪陵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7日由重庆市涪陵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赵某甲,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03198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海南省儋州市**镇**村(户籍地:海南省儋州市**镇**村)。因涉嫌诈骗罪,2019年3月29日被福建省晋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7日由晋江市公安局监视居住;因涉嫌诈骗罪,2019年4月29日被江苏省徐州市公安局云龙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3日由徐州市公安局云龙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1日解除取保候审,同日,被徐州市公安局云龙分局监视居住;因涉嫌诈骗罪,2020年5月28日被重庆市涪陵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7日由重庆市涪陵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2月2日经本院决定逮捕,次日由重庆市涪陵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刘某甲,男,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252000********,汉族,中专文化,无业,住海南省海口市**区**镇**村**巷**号(户籍地:海南省海口市**县**镇**村**队)。因涉嫌诈骗罪,2020年5月29日被重庆市涪陵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8日由重庆市涪陵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2月2日经本院决定逮捕,次日由重庆市涪陵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唐某甲,男,2001年**月**日出生,公民公民身份号码431124200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海南省海口市**区**村**巷**号(户籍地:湖南省**县**村**组)。因涉嫌诈骗罪,2020年5月29日被重庆市涪陵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8日由重庆市涪陵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2月2日经本院决定逮捕,次日由重庆市涪陵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邢某甲,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031980********,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海南省儋州市**镇**村(户籍地:海南省儋州市**镇**村**号)。因涉嫌诈骗罪,2019年3月31日被广东省珠海市公安局香洲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6日由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批准逮捕,同日被广东省珠海市公安局香洲分局执行逮捕,因其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数额未达到立案标准,2019年11月20日,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对其作出不起诉决定,同年11月22日,广东省珠海市公安局香洲区分局对其作出行政拘留十日但不执行的处罚决定;因涉嫌诈骗罪,2020年6月9日被重庆市涪陵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9日由重庆市涪陵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2月2日经本院决定逮捕,同年12月4日由重庆市涪陵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涪陵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钟某某、赵某甲、刘某甲、唐某甲、邢某甲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案,于2020年9月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9月30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1月1日补查重报。因案情重大、复杂,本院于2020年12月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底,诈骗人员邢某乙(另案处理)让被告人邢某甲找人帮邢某乙洗钱,邢某甲便联系被告人赵某甲,让赵某甲提供支付宝、微信收款二维码收取诈骗款并取现后交给邢某甲,邢某甲给赵某甲8.5%的提成作为报酬,赵某甲同意后便找到被告人钟某某,让钟某某提供支付宝、微信收款二维码收取诈骗款并取现后交给赵某甲,赵某甲给钟某某3%-5%的提成作为报酬,钟某某为了获利,便将自己的支付宝、微信收款二维码提供给了赵某甲,赵某甲又提供给邢某甲。当钟某某提供的支付宝、微信收款二维码每收到一笔诈骗款后,邢某甲就通知赵某甲,赵某甲再联系钟某某将钱取出来,钟某某将钱取出来扣除自己的提成后将剩余的钱交给赵某甲,赵某甲扣除自己的提成后再交给邢某甲,邢某甲再交给邢某乙。2019年12月11日至2020年2月25日,被告人钟某某、赵某甲、邢某甲帮助转移诈骗款四次,共计金额49400元。

2019年1月,诈骗人员“阿某某”(另案处理)让被告人赵某甲提供微信收款二维码帮“阿某某”收取诈骗款,“阿某某”给赵某甲3%的提成作为报酬,赵某甲同意后便找到海南省儋州市**农场职工曾某某(另案处理),让曾某某提供微信收款二维码收取诈骗款并取现后交给赵某甲,赵某甲给曾某某0.6%的提成作为报酬,曾某某为了获利,便将自己和其妻子廖某某的微信收款二维码提供给了赵某甲,赵某甲又提供给“阿某某”。当曾某某提供的微信收款二维码每收到一笔诈骗款后,“阿某某”就通知赵某甲,赵某甲再联系曾某某取钱,曾某某就让廖某某将钱取出来扣除自己的提成后将剩余的钱交给赵某甲,赵某甲扣除自己的提成后再交给“阿某某”。2019年1月2日至2019年3月,被告人赵某甲多次帮助转移诈骗款,共计金额678675.3元。

2019年2月,被告人邢某甲让赵某乙(另案处理)提供微信收款二维码给诈骗人员收取诈骗款,邢某甲给赵某乙6%的提成作为报酬,赵某乙为了获利,便将自己的微信收款二维码提供给了邢某甲,邢某甲又提供给诈骗人员。当赵某乙提供的微信收款二维码每收到一笔诈骗款后,诈骗人员就通知邢某甲,邢某甲再联系赵某乙取钱,赵某乙将钱取出来扣除自己的提成后将剩余的钱交给邢某甲,邢某甲扣除自己8%的提成后再交给诈骗人员。2019年2月,被告人邢某甲二次帮助转移诈骗款31000余元。

2019年3月,诈骗人员“大某某”(另案处理)让被告人刘某甲卖银行卡给“大某某”用于收取诈骗款,每张银行卡700元。之后,刘某甲找到被告人唐某甲,让唐某甲找银行卡卖给“大某某”,卖卡所得的钱二人平分。被告人唐某甲为了获利,在明知“大某某”将银行卡用于收取诈骗款的情况下,同意卖卡给“大某某”。2019年11月6日,唐某甲先后办理了一张卡号为62122622010********工商银行卡和一张卡号为62170035200********建设银行卡,让其哥哥唐某乙分别办理了一张卡号为62122622010********工商银行卡和一张卡号为62166978000********中国银行卡,之后唐某甲将上述四张银行卡和其嫂子文某某的一张卡号为62122622010********工商银行卡交给刘某甲,由刘某甲卖给了“大某某”,获利3600元,刘某甲分得1300元,唐某甲分得2200元,其余100元二人共同挥霍。2019年3月至2020年3月,“大某某”用上述银行卡收取诈骗款共计2507000余元。其中:

1.2020年2月25日,重庆市涪陵区被害人刘某乙被人冒充银行工作人员,以信用卡征信有问题为由诈骗5万元钱。当天,刘某乙通过建设银行卡62149937********向诈骗人员指定的张某甲(已起诉)的建设银行卡62170036700********转账4万元,随后张某甲向陈某甲(已起诉)的支付宝账户转账39680元,陈某甲向张某乙(已起诉)的母亲谭某某支付宝账户转账38800元,之后张某乙使用谭某某的支付宝账户向谢某某(已起诉)支付宝账户转账38800元,之后谢某某向钟某某支付宝账户转账4100元,向唐某乙的工商银行卡62122622010********转账17000元,向唐某乙的中国银行卡62166978000********转账17000元。之后钟某某在海南省农村信用社取现4100元并提成后交给赵某甲,赵某甲提成后交给邢某甲,唐某乙银行卡上的34000元被人取现后转走。

2.2020年2月24日,上海市静安区被害人裴某某在网上还贷款时,被人冒充客服诈骗21000元。当天,裴某某通过建设银行卡向诈骗人员指定的易某某(已起诉)工商银行卡62122623150********转账6000元,随后易某某分别向张某乙微信账户转账3826元和1600元,向谭某某支付宝账户转账514元,之后张某乙使用谭某某支付宝账户向谢某某支付宝账户转账5814元。

3.2020年2月24日,北京市通州区被害人吴某甲,被人冒充广发银行客服,以其信用卡还款逾期为由诈骗77760元。当天吴某甲向诈骗人员指定的易某某工商银行卡62122623150********转账77760元,随后易某某通过支付宝账户向谭某某支付宝账户转账77022元,之后张某乙使用谭某某支付宝账户向谢某某支付宝账户分别转账75418元、1520元,之后谢某某通过支付宝账户向符某某交通银行卡62226211100********转账30000元,向符某某的农业银行卡62284801582********转账36000元,汇同裴某某被诈骗的5814元向钟某某支付宝账户转账14800元,钟某某汇同其他诈骗款在海南省农村信用社取现19350元并提成后交给赵某甲,赵某甲提成后交给邢某甲。

4.2020年2月24日,广东省云浮市被害人洪某某被人冒充银行客服,以信用卡逾期还款违反使用条例为由诈骗25000元钱。当天,洪某某通过农业银行卡62284835099********向诈骗人员指定的张某甲的工商银行卡62122623150********转账9000元,随后张某甲将9000元转到陈某甲支付宝账户,陈某甲通过支付宝账户向谭某某的支付宝账户转账8730元,之后张某乙使用谭某某支付宝账户向谢某某支付宝账户转账8730元,之后谢某某通过支付宝账户向唐某甲的工商银行卡62122622010********转账7600元,向上家指定的1325015****支付宝账户转账1000元。之后唐某甲银行卡上的7600元被人取现后转走。

5.2020年2月17日,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被害人李某甲被人冒充银行客服,以信用卡逾期为由诈骗20000元钱。当天,李某甲通过建设银行卡62170010000********向诈骗人员指定的陈某甲的交通银行卡62226251900********转账20000元,陈某甲收到2万元后银行卡被冻结。之后陈某甲汇同其他赃款通过支付宝向张某乙支付宝转帐7966元,张某乙通过支付宝向谢某某支付宝转账7991元,谢某某汇同其他赃款通过支付宝向唐某甲建设银行卡62170035200********转账17000元。之后唐某甲银行卡上的17000元被人取现后转走。

6.2020年2月20日12时许,河南省泌阳县被害人张某丙被人冒充银行客服,以信用卡逾期为由诈骗56037元钱。当日,张某丙通过平安银行卡号62305820000********向诈骗人员提供的刘某丙(已起诉)的邮政银行卡62215067310********转账38048元,向刘某丙的建设银行卡62270036410********转账10011元,后刘某丙通过支付宝账户向陈某甲支付宝账户转账28890元,通过微信向陈某甲的微信转账19024元,后陈某甲通过支付宝账户向谭某某支付宝账户转账18454元,通过微信向谭某某支付宝账户转账9711元,通过微信向张某乙的微信转账18644元,之后张某乙通过谭某某的支付宝账户向谢某某的支付宝账户转账46623元,后谢某某向吴某乙(在逃)的工商银行卡62122625050********转账40700元。

7.2020年2月20日,湖北省谷城县被害人郁某某被人冒充银行客服,以信用卡逾期为由诈骗19912元钱。当天,郁某某通过农业银行卡62284807519********向诈骗人员指定的袁某某(已起诉)的建设银行62170036700********转账19912元,后袁某某转到任某某(已起诉)的微信账户,任某某通过微信向谢某某微信账户转账19273元,后谢某某通过支付宝账户向吴某乙的工商银卡62122625050********转账16900元,向微信“呀”转账1200元。后吴某乙汇同张某丙等人被诈骗的赃款向唐某甲的工商银行卡62122622010********转账20000元,向唐某乙的工商银行卡62122622010********转账20000元,向唐某乙的中国银行卡62166978000********转账20000元。之后唐某甲、唐某乙银行卡上的60000元被人取现后转走。

8.2020年2月22日,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被害人时某某被人冒充银行客服,以信用卡逾期为由诈骗46000元钱。当天,时某某通过支付宝账户向诈骗人员提供的任某某的建设银行卡62366838100********转账46000元,后任某某通过支付宝账户向谢某某支付宝账户转账44620元,谢某某向吴某乙的工商银行卡62122625050********转账39000元,向上家指定的中信银行卡62291800********转账5000元。

9.2020年2月22日,河南省渑池县被害人王某某被人冒充银行客服,以信用卡逾期为由诈骗12400元钱。当天,王某某通过广发银行卡62255616********向诈骗人员提供的朱某甲(已起诉)的建设银行卡62170036700********转账12400元,朱某甲收到该笔钱后通过微信向任某某微信转账5000元,通过支付宝账户向任某某支付宝账户转账6900元,任某某收到该笔钱后会同其他赃款向谢某某的微信转账14550元,向谢某某支付宝账户转账26088元,之后谢某某通过支付宝账户向吴某乙的工商银行卡62122625050********转账36900元。后吴某乙汇同时某某等人被诈骗的赃款向唐某甲的工商银行卡62122622010********转账20000元,向唐某乙的工商银行卡62122622010********转账20000元,向唐某乙的中国银行卡62166978000********转账20000元。之后唐某甲、唐某乙银行卡上的60000元被人取现后转走。

10.2020年2月21日,江西省上饶市鄱阳县被害人段某某在网上申请贷款时,被人冒充客服诈骗2068元钱。当天,被害人段某某通过建设银行卡62170020899********向诈骗人员提供的易某某的农业银行卡62284800185********转账2068元,随后易某某通过支付宝账户向谭某某支付宝账户转账2046元,之后张某乙使用谭某某支付宝账户向谢某某支付宝账户转账2006元。

11.2020年2月21日,天津市河东区被害人李某乙在网上还贷款时,被人冒充客服诈骗4000元钱。当天,李某乙通过中国工商银行卡62122603020********向诈骗人员提供的易某某的农业银行卡62284800185********转账4000元,随后易某某通过支付宝账户会同其他赃款向谭某某支付宝账户转账21780元,之后张某乙使用谭某某支付宝账户会同其他赃款向谢某某支付宝账户分别转账24061元。之后谢某某汇同段某某等人被诈骗的赃款通过支付宝账户向上家指定的招商银行卡62260902********转账5000元,向上家指定的农业银行卡62284801287********转账15200元,向上家指定的中国招商银行62260902********转账5000元,向吴某乙的工商银行卡62122625050********转账9700元,之后吴某乙汇同其他赃款向唐某乙的工商银行卡62122622010********转账11500元。之后唐某乙银行卡上的11500元被人取现后转走。

12.2020年2月19日,广东省中山市被害人黄某某被人冒充广发银行客服,以其信用卡还款逾期为由诈骗20385元。当天黄某某的银行卡62170032400********向诈骗人员指定的易某某的农业银行卡62305220900********转账20385元,随后易某某向张某乙支付宝账户转账13000元,向张某乙银行卡6229084330********转账7181元,之后张某乙通过谭某某的支付宝账户将上述赃款转到谢某某支付宝账户,后谢某某通过支付宝账户向唐某甲建设银行卡62170035200********转账17000元。之后唐某甲银行卡上的17000元被人取现后转走。

13.2019年1月27日,福建省晋江市被害人卢某某在晋江市池店镇洋茂村平价住宿405房间,通过QQ欲找小姐上门服务,后被以需要先交服务费、押金等为由诈骗19794元。当天,卢某某通过微信账户085e9858e0cb40b88b56c****@wx.tenpay.com向陆某某的微信账户085e9858elea11691f4b4****@wx.tenpay.com转账2998元,向吴某丙的微信账户085e9858ef4bd2f86e359****@wx.tenpay.com转账800元,之后陆某某、吴某丙通过微信账户分别向诈骗人员提供的微信账户085e9858e32b2fc3f6719****@wx.tenpay.com转账2698元和720元,之后微信账户085e9858e32b2fc3f6719****@wx.tenpay.com汇同其他诈骗款向曾某某微信账户085e9858e028a7441fb7f****@wx.tenpay.com转账21000元。2019年1月28日,曾某某汇同其他诈骗款40000元提现到其邮政储蓄卡62179964000********内,之后由其妻廖某某取现并提成后交给赵某甲,赵某甲提成后再交给诈骗人员“阿某某”。

14.2019年3月14日,江苏省徐州市被害人李某丙在还“人人花”APP上的欠款时,被人冒充客服诈骗9000元。当天,李某丙通过微信账户085e9858ea6fe998ee862****@wx.tenpay.com分别向诈骗人员提供的朱某乙微信账户085e9858e2061db4819be****@wx.tenpay.com、杨某某微信账户085e9858eb505a21a6603****@wx.tenpay.com、白某某微信账户085e9858ebac9707e06a2****@wx.tenpay.com转账3000元,之后朱某乙、杨某某、白某某通过微信账户分别向赵某甲的微信账户085e9858e40e4f8bc34d2****@wx.tenpay.com转账3000元,赵某甲将该9000元提现到其信用社卡62145864898********内取现并提成后交给诈骗人员“阿某某”。

15.2019年2月13日,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被害人张某丁(广西**职业学院大一学生)在招嫖过程中被诈骗13800元。当天,张某丁将13800元通过微信号zyl1857565****发红包的方式分别转到陈某乙、陈某丙等人的微信账户内,之后陈某丙通过微信账户085e9858e9876fb14c8ad****@wx.tenpay.com向赵某乙提供的其父亲赵某丙微信账户085e9858eee5bd4d5884b****@wx.tenpay.com和085e9858e7661c0019825****@wx.tenpay.com转账9000元,之后赵某乙汇同其他诈骗款17000元提现到赵某丙的农行卡62284801582********内取现并提成后交给邢某甲。被害人张毓伦被诈骗后,当天留下遗书跳楼自杀了。

2020年5月23日,被告人赵某甲、刘某甲在海南省儋州市那大镇儋州火车站附近被民警抓获;2020年5月24日,被告人钟某某、唐某甲在海南省儋州市那大镇儋州火车站附近被民警抓获;2020年6月5日,被告人邢某甲自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各被告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信息、微信、支付宝、银行卡交易记录、扣押清单等书证;

2.证人刘某乙、裴某某、洪某某、李某甲、吴某甲、张某丙、郁某某、时某某、王某某、段某某、李某乙、黄某某、卢某某、李某丙、谢某某、张某乙、易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钟某某、赵某甲、刘某甲、唐某甲、邢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提取、辨认等笔录;

5.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钟某某、赵某甲、刘某甲、唐某甲、邢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钟某某、赵某甲、刘某甲、唐某甲、邢某甲明知是犯罪所得赃款而予以转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中被告人赵某甲、刘某甲、唐某甲、邢某甲情节严重。被告人钟某某、赵某甲、刘某甲、唐某甲、邢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钟某某、赵某甲、刘某甲、唐某甲、邢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是从犯,对赵某甲、刘某甲、唐某甲、邢某甲应当减轻处罚,对钟某某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邢某甲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钟某某、赵某甲、刘某甲、唐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钟晓瑜

                              检察官助理 高继训

                                2020年12月9日

                                   

附件:1.被告人赵某甲、刘某甲、唐某甲、邢某甲现羁押于重庆市涪陵区看守所,被告人钟某某现居住在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镇**大道**号,联系电话1897631****

2.案卷材料和证据2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5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5.《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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