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金某甲污染环境案)_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温平检一部刑诉〔2021〕388号 

  被告人金某甲,男,196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61960********,汉族,小学文化程度,个体工商户,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平阳县**镇**村。因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20年11月16日被平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1年1月1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平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金某甲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21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至2020年10月,被告人金某甲在在未经环境影响评价和审批的情况下,擅自在平阳县**镇**村**岩**号及附近半山腰回收用于存放化学物质的工业废桶,并将日常清洗废桶残留液产生的废水直接通过周边地面渗坑、裂隙予以排放。2020年10月27日,该回收站被平阳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查获,现场查获废桶4000只。经对现场地面的水样进行检测,总砷排放浓度为12.4mg/L,达到《污染综合排放标准》第一类污染物总砷最高允许排放浓度的24.8倍。

    案发后,被告人金某甲于2020年11月16日向平阳县公安局治安大队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案件调查报告、温州市生态环境局移送涉嫌环境犯罪案件移送书、执法检查污染源废水采样和交接记录、扣押决定书、营业执照

2.证人证言:公安民警出具的抓获经过,证人陈某某、金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金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检测报告;

5.勘验、检查等笔录:勘验笔录、检查笔录、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金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金某甲违反国家规定,通过渗坑、裂隙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有毒物质,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污染环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金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金某甲犯罪后自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余钟桦

检察官助理:李易

2021年2月20日 

附件:

1. 被告人金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

2.《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3.《量刑建议书》2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