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金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_乐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乐平市人民检察院

乐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乐检三部刑诉〔2020〕301号 

  被告人某某,男性,1984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2811984********,汉族,小学肄业务农,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乐平市******。2016年因犯盗窃罪被温岭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5个月;2019年因犯盗窃罪被温岭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2020年7月15日被乐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0日本院批准逮捕日乐平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乐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金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金某某在值班律师见证下,自愿签订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金某某于2020年4月期间在乐平市****村自己家中容留华某某、金某某、王某某等人通过烫吸的方式吸食冰毒。案发后侦查机关采集王某某、金某某、华某某新鲜尿液,用胶体金法进行检测,结果均为阳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户籍信息、前科证明等书证;2.被告人金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证人王某某等人的证人证言;4.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金某某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金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其同时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乐平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云翔

检察官助理:陈佳怡

2020年10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金某某现羁押于乐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