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21231974********,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南平市**镇**村**号。2017年7月6日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 年4 月26 日被汕头市公安局潮南分局刑事拘留;2019 年5月31 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汕头市公安局潮南分局逮捕。
本案由汕头市公安局潮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7月31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同年8月30日、10月31日两次依法退回补充侦查,2019年11月25日公安机关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30日、4月24日、4月25日,被告人张某某先后在潮南区胪岗镇胪溪村娘宫后面池边头处开设一“鱼虾蟹”赌摊吸引他人到场参赌。该赌场开设期间,先后吸引20人以上到场参与赌博。2019年4月25日晚上8时许,公安机关现场抓获被告人张某某,现场扣押赌具“鱼虾蟹”骰子一副,“鱼虾蟹”板一张、赌资人民币3020元。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物品清单;
(2证人吴某湖的证言;
(3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现场勘验、辨认笔录及照片;
(5其他证据材料。
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前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系累犯。被告人张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厚崇
2019年12月13日
附: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汕头市潮阳区看守所;
2、证据目录一份、案卷五册;
3、随案移送视频光盘三张,骰子3粒、泡沫板一张、赌资人民币302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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