宕昌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宕检一部刑诉〔2020〕94号
被告人金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6231972********,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甘肃省陇南市宕昌县,住宕昌县**镇**路*号。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3日被宕昌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17日本院决定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宕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金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8日0时许,被告人金某某醉酒后无证驾驶车牌号为甘K*****的二轮摩托车,途径宕昌县宕官路1km+100m处时被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查获,经呼吸式酒精检测仪检测,结果为101mg/100ml。后抽取的血样经甘肃天信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金某某血样中酒精含量为103.50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金某某醉酒在道路上无证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金某某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金某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宕昌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姚伟博
2020年11月19日
附件:1.被告人金某某现取保候审;
2.起诉书8份;
3.案卷3册;光盘1张;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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