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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郭某甲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_广州市越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越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越检二部刑诉〔2020〕611

被告人郭某甲,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5811976********,汉族,出生地为广东省陆丰市,文化程度大学,中共党员,户籍地为广东省陆丰市**镇**村委会**村**巷**号,现住江苏省苏州市**镇**栋**房。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9年9月11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30日经广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当日被逮捕,2020年2月2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甲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9年12月30日向广州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并于2020年1月19日交由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11月,被告人郭某甲租赁广州市越某某站西路55号金美(外贸)服装城第一层1A071铺作为销售档口,并于2015年1月开始以新中昌帽业名义对外销售含假冒注册商标的帽子,2019年4月租赁广州市荔德路318号旁汇富工业区A栋301作为仓储场所,2019年6月雇佣同案人郭某乙(另案处理)负责销售、管理商铺工作。2019年8月29日,公安机关在上述经营场所及仓库现场查获假冒“NIKE”、“JORDAN”、“PUMA”、“VANS”、“LEVI'S”、“LACOSTE”、“VERSACE”、“THE NORTH FACE”、“ADIDAS”、“GUCCI”、“NEW ERA”、“TOMMY HILFIGER”、“CANADA GOOSE”、“Champion”、“Dickies”、“FILA”、“TOMMY”等系列注册商标的帽子共计24247顶(经鉴定,均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以及假冒注册商标标识、销售单据、手机、电脑主机等物品。经统计,查扣的帽子价值共计人民币290964元,2019年6月至8月已销售金额共计76692元。2019年9月11日,被告人郭某甲被抓获归案。

截止至2019年8月29日,涉案的“NIKE”、“JORDAN”、“PUMA”、“VANS”、“LEVI'S”、“LACOSTE”、“VERSACE”、“THE NORTH FACE”、“ADIDAS”、“GUCCI”、“NEW ERA”、“TOMMY HILFIGER”、“CANADA GOOSE”、“Champion”、“Dickies”、“FILA”、“TOMMY”等商标已在国家商标局注册并在注册有效期内,核定使用商品范围包含帽、服装等。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假冒帽子等物证;

2.商标权资料、收款记录表、微信聊天记录等书证;

3.证人孙某某的证言;

4.同案人郭某乙的供述;

5.被告人郭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6.价格认定结论书等鉴定意见;

7.检查、辨认笔录;

8.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甲无视国家法律,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郭某甲的部分犯罪行为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得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郭某甲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郭某甲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越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淑丹

   2020年5月13日 

附:

1.被告人郭某甲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5*******。

2.本案卷宗材料共8册、U盘1个。

3.量刑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随案移送

4.查扣的假冒帽子24247顶以及假冒注册商标标识、销售单据、手机、电脑主机等物品(详见扣押清单),现扣押于广州市公安局,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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