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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阜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阜检一部刑诉〔2020〕111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341971********,汉族,小学文化,群众,务农,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曲阳县,住河北省保定市曲阳县**乡**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24日被阜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1月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阜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1月6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杨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31日6时10分许,被告人杨某某驾驶重型半挂牵引车(车牌号为冀F*****、冀F****挂)由西向东行驶至阜平县**村路段时与由南向北横过道路的行人被害人马某某发生交通事故,造成马某某当场死亡及车辆受损。经阜平县公安局道路交通管理大队现场勘查及调查认定,杨某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马某某无责任。被告人杨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已赔偿被害人近亲属损失,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查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阜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高东云
2020年11月18日
(此页无正文)
附件:
1.被告人杨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光盘壹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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