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镇雄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镇检一部刑诉〔2020〕45号
被告人郭某甲(又名郭某乙),男,195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281958********,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住镇雄县**村**组**号。因本案镇雄县公安局于2019年12月17日对其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1月6日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镇雄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7月25日下午,被告人郭某甲与被害人徐某某在镇雄县花朗乡法地村水井组郭某丙家因琐事发生争吵并抓打,郭某甲用拳头将徐某某打伤,致徐某某左侧5、6、7肋骨骨折,经镇雄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徐某某构成轻伤二级,2018年8月30日,双方达成赔偿协议,徐某某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证人郑某某等人的证言;2、被害人徐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郭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镇雄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郭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甲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对其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镇雄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翁乾虎
2020年1月13日
附:1.被告人郭某甲现在家候审。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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