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张检诉刑诉〔2019〕937号
被告人郭某某,男,1986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582198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张家港市**村**号。被告人郭某某曾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6月29日被张家港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被告人郭某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2月7日被张家港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4日经该局决定被取保候审,2019年2月14日经该局决定被监视居住;2019年6月19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张家港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6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6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郭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朱某某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郭某某,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19年7月11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9月8日中午,被告人郭某某在张家港市**镇**菜场**门,因生活纠纷与朱某某互相殴打,期间郭某某用膝盖跪压等方式致朱某某左侧第3、4根前肋骨折。经法医鉴定,朱某某的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诊断证明等;
2证人徐某某、戴某某、赵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朱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郭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张家港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鉴定意见;
6.张家港市公安局调取的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1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付申
2019年8月1日
附:
1.被告人郭某某现在其暂住处候审;
2.全部案卷材料。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