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碑检二部刑诉〔2020〕152号
被告人郝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27271973********,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中共党员,现住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小区**室(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榆林市绥德县**乡**会**路**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28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碑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郝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郝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郝某某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1日22时许,被告人郝某某驾驶车牌号为陕K****7号灰色长城牌小型普通客车沿本市碑林区朱雀大街由南向北行驶至“西安博物院”西门外时,适逢被害人孙某某站立于“西安博物院”西门外由南向北方向左侧机动车道内。被告人郝某某驾驶的陕K****7号车左前部将被害人孙某某撞倒,造成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郝某某随即下车查看,同时拔打120急救中心电话并报警。120急救中心人员赶到现场后,被害人孙寅锁已死亡。被告人郝某某在现场被公安机关抓获。
经鉴定:被害人孙某某系被钝性外力作用致颅脑损伤而死亡。2019年12月21日交警部门第6101031201********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郝某某负此次事故主要责任,孙某某负事故次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
2.抓获经过;
3.现场勘查图 、勘查笔录、交通事故照片;
4.交通事故血醇检验报告;
5.法医学尸体检验意见书、死亡医学证明书;
6.机动车物证司法鉴定意见;
7.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复核结论;
8.证人证言;
9.户籍证明;
10.被告人供述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郝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郝某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克亮
检察员:蒋艺华
2020年6月23日
附:
1.被告人郝某某现取保候审;
2.案卷贰册、电子卷宗光盘贰张;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壹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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