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刘玉生,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7231985********,仫佬族,小学肄业,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罗城仫佬族自治县**镇**街**号。曾因盗窃,于2011年1月21日被行政拘留十日、于2013年9月27日被行政拘留十五日。曾因犯盗窃罪,分别于2012年9月17日、2014年11月12日、2016年10月14日、2017年10月27日被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二年、九个月、十个月。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3月20日被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抓获,于2019年3月21日被刑事拘留,于2019年3月27日被监视居住,于2019年9月26日被取保候审,于2019年10月18日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10月18日被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11月11日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11月13日被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玉生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19年11月17日至12月1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27日14时许,被告人刘玉生在本区环城东路绿景大厦楼下的斑马线处,伸手窃取被害人张某某放在外套左侧口袋内的黑色苹果XR手机一部(无法估价)。
2019年3月20日凌晨,被告人刘玉生在本区九山公园门球场内,窃取被害人陈某某放在球场内座椅上的深空灰色苹果8手机(64G,行货)一部(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鞋子、衣服实物及照片、手机照片;
2.书证:全国常住人口、检查记录表、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扣押清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收据、发票联、中国移动通信客户详单、综合业务受理单、发还清单、张某某被盗窃案件视频侦查、视频侦查报告;
3.证人证言:归案经过;
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张某某、陈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刘玉生的供述和辩解;
6.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
7.辨认笔录:地点辨认笔录、电子证据提取笔录、搜查笔录;
8.视听资料:监控录像、监控录像截图、手机截图、微信号、微信聊天记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玉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扒窃他人财物,且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刘玉生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林建东
2019年11月22日
附:
1.被告人刘玉生现羁押于温州市鹿城区看守所;
2.案卷贰册、讯问笔录壹份、补充材料陆页;
3.随案移送外套壹件、鞋子贰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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