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二区检一部刑诉〔2020〕Z2104号
被告人郑某某,男,195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25271954********,汉族,文盲,原系**KTV经营者,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东莞市,住**镇**路**号。因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12月4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9日被东莞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20年3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审查期间,本院于2020年4月24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18日将案件重新移送审查起诉。由于案情复杂,本院依法决定延长审查期限至2019年7月3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自2013年9月17日起,被告人郑某某和郑某甲(已判刑)在本市**镇**南路**号共同经营东莞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KTV),郑某甲担任法定代表人。后郑某某、郑某甲为牟利,授意下属为来**KTV消费的客人提供陪侍和卖淫服务,卖淫地点为KTV旁的郑某某经营的**酒店。邱某某、胡某某、张某某、单某某(四人均已判刑)等人先后入职该**KTV并从事介绍卖淫活动。其中,邱某某为**酒店副总经理,负责管理**KTV全面工作,胡某某为业务部副主管,负责管理业务经理和卖淫小姐(即失足妇女),张某某、单某某为业务经理,负责为嫖客订房、介绍失足妇女给嫖客提供性服务等工作,至案发,**KTV共有小姐约20人。2018年3月8日23时许,公安机关对**酒店及**KTV进行检查,将张某某及其中四名失足妇女带回审查。公安人员于2019年12月4日18时许在广西北流市**镇市场**档将郑某某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证言:叶某某等证人的证言;3.被告人及同案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郑某某及同案人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等;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电子卷宗光盘。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无视国法,结伙组织他人卖淫,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此页无正文)
检察官:符策榕
2020年7月2日
附:
1.被告人郑某某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2.侦查卷十一册(光盘四张)和检察卷一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