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罪认罚(速裁)
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雁检一部刑诉〔2020〕423号
被告人郑某某,男,出生于1977年**月**日,公民身份证号码:511026197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出生地资阳市雁江区,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镇**村**组**号。2016年10月9日,因吸毒被呼和浩特市公安局赛罕区分局行政拘留15日并处罚金1500元;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4月10日被资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资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6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郑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前后,被告人郑某某在成都打工时认识一个名叫“瘸哥”(身份核实中)的人,后“瘸哥”将自己持有的一把气枪和一把改装射钉枪送于郑某某,郑某某又将该气枪和改装射钉枪放至资阳市雁江区**镇**村**组家中梯步间。2020年1月17日晚,被告人郑某某因不满其情人与其分手,驾驶摩托车带着改装射钉枪、气枪到小院镇与情人理论,与情人老公发生抓扯,并将改装射钉枪、气枪留在现场,后被公安机关扣押。公安机关鉴定意见为:送检疑似气枪是以气体为动力的非制式枪支,具有致伤力;送检疑似自制射钉枪是以火药为动力的非制式枪支,具有致伤力。
2020年4月10日,被告人郑某某主动到资阳市公安局雁江区分局小院派出所投案自首,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清单等书证;2.证人纪某某、吕某某等五人的证言 ;3.鉴定意见;4.被告人郑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笔录;6.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其它证明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违反枪支管理法规,非法持有枪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郑某某主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郑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适用缓刑,并适用速裁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若尘
2020年7月9日
附:
1.被告人郑某某现取保候审于资阳市雁江区**镇**村**组**号,电话号码:180********;
2.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权利告知书、具结书各1份;
3.本案卷宗2卷;
4.起诉书1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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