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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郎某某盗窃案)_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海检三部刑诉〔2020〕296号

被告人郎某某,男,195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104195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北京市西城区**胡同**号。因盗窃,于1975年被劳动教养三年;因犯盗窃罪,于1982年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因犯盗窃罪,于1989年2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于1994年4月被释放;因犯绑架罪,于1999年4月19日被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于2008年5月29日被减刑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3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1月15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逮捕。

辩护人路飞,北京鹏凯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2月7日至2月20日);因部分事实不清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2月20日至3月17日)。被告人郎某某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被告人郎某某在本市海淀区**镇**村世纪家家福门前,窃取被害人李某甲(男,39岁)放在车内的挎包一个,内有现金人民币2400元。现被告人郎某某亲属已代为退赔被害人李某甲人民币3000元,涉案物品已由被害人李某甲寻回。

2019年10月30日17时许,被告人郎某某在本市海淀区**镇**村世纪家家福门前,窃取被害人李某乙(男,39岁)放在车内的双肩背包一个,内有现金人民币310元。现涉案款物均未起获。

被告人郎某某于2019年11月3日被抓获归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等;2.证人证言:张某某、某某乙证言;3.被害人李某甲、李某乙陈述;4.被告人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7.其他证据材料: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及刑满释放人员通知书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郎某某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郎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本院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刘晓丹
代理检察员: 马一鸣

2020年4月16日

附:

1.被告人郎某某现羁押于北京市海淀区看守所;

2.侦查卷宗六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换押证一份;

6.辩护人路飞,联系电话13581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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