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勉检公诉刑诉〔2019〕97号
被告人邢某甲,男性,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3251972********,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汉中市勉县**镇**社区**组**号,住陕西勉县**镇**社区**组**号,因涉嫌非法狩猎罪,经勉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6月3日被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勉县公安局森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邢某甲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19年6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6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于当日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7月1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8月1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9月2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邢某甲在2017年5月至8月禁猎期间,为保护自家老房后自留地里的玉米不受野猪等野生动物破坏,在未办理狩猎证的情况下,先后两次在自家自留地与退耕还林地交界处安放自己购买的铁夹(属禁用的狩猎工具)3只,共捕获黄鼠狼一只,黄鼠狼被该邢打死后扔掉,野兔一只,被该邢家里人吃掉。此外,该邢布设的铁夹还夹伤本村村民袁某甲的右脚和邢某乙家狗的左腿,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勘验、辨认等笔录,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邢某甲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期安装了禁止使用的工具铁夹套,猎捕一般保护动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狩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勉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唐自胆
2019年9月29日
附:
1.被告人邢某甲被取保候审在家,家庭住址:陕西省勉县**镇**村**组**号,联系方式:1502976****。
2.案卷材料三册,量刑建议书一份,举证质证一份,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3.物证:铁夹套12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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