蓝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蓝检刑诉〔2019〕315号
被告人邓某甲,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9241982********,汉族,湖南省宁远县人,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宁远县**镇**村委**组,现租住蓝山县**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7日被蓝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9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公安机关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蓝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6日20时许,被告人邓某甲饮酒后持“E”证驾驶车牌号为粤******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湖南省蓝山县新建西路东云酒店路段时被执勤交警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为154.4mg/100ml,经永州市大正司法鉴定所鉴定,邓某甲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49.13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摩托车物证(照片);2.户籍资料、查获经过等书证;3.永州市大正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4.证人邓某乙的证言;5.被告人邓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对被告人邓某甲在拘役三个月以下处刑,并处罚金,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蓝山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兴华
2019年10月10日
附:
1.被告人邓某甲现取保候审在蓝山县**村。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证人、鉴定人的名单1份。
4.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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