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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某危险驾驶案)_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Comments0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松检二部刑诉〔2020〕Z158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89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4301989********,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敖汉旗,住赤峰市松山区**小区**号楼**单元**室。2020年6月12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赤峰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赤峰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9日1时许,被告人赵某某酒后驾驶停放在松山区浩安新城小区外车位上的京N3****号小型汽车,沿浩安新城小区南门西侧的砂石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小区南门处准备进入小区,因小区保安拒绝其驾车进入小区,被告人赵某某将京N3****号小型汽车驶回浩安新城小区外停车位,步行回到小区南门对小区保安进行辱骂,小区保安电话报警至110指挥中心,松山区公安分局穆家营子派出所出警。经鉴定,赵某某案发时的血液酒精含量为180.75mg/100ml,属醉酒。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归案情况说明、司法鉴定意见书、赵某某的常住人口信息等书证,证人张某某、韩某某的证人证言,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醉酒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赵某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周东兵

助理检察员:隋晓杰

2020年8月31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现在其住所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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