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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某、费某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案)_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检察院

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顺检刑诉〔2021〕106号 

  被告人某某,男,199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3021997********,汉族,高中文化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西藏自治区那曲地区,住顺庆区******组,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经南充市公安局顺庆分局决定,2020年10月31日被刑事拘留院批准,2020年12月7日被执行逮捕。经本院决定,2021年3月3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费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302199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住顺庆区**乡**村**组**号,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经南充市公安局顺庆区分局决定,2020年11月20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20年12月7日被执行逮捕。经本院决定,2021年3月3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充市公安局顺庆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费某某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1年2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被告人赵某某、费某某因缺钱用,在冯某某(另案处理)的邀约下使用虚假信息注册公司用于出售牟利。赵某某注册了南充**异科技有限公司,费某某注册了南充**远科技有限公司。公司注册以后,被告人赵某某、费某某分别以公司的名义在银行开办了对公账户,后将公司的营业执照、对公账户等各以2000元的价格出售给冯某某。之后,两个对公账户均被人非法使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陈述、电子数据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费某某为获取非法利益,以虚假信息注册公司,进而出售公司的营业执照、对公账户等资料被人非法使用。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费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肖熠辉

2021年3月4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电话:1768954****,被告人费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电话1788334****。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量刑建议书》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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