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铜检刑诉〔2019〕408号
被告人赵某某,女,197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30211971********,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河南省息县人,住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路**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8月1日被重庆市铜梁区公安局监视居住。2014年11月,因犯盗窃罪被邳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被告人孟某某,女,197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3026197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河南省固始县人,住河南省信阳市固始县**乡**村**组,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7月31日被重庆市铜梁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铜梁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孟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12月1日13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另案处理)伙同赵某某、孟某某三人在重庆市铜梁区**街道**超市奶粉货架,孟某某用一块布抱住孩子站在货架旁放风,李某某将货架上奶粉放到孟某某抱孩子的布里藏起来,孟某某在收银通道跟着其他客人混出超市,将奶粉交给在超市外面等候的赵某某。三人以此方式盗窃惠氏牌启赋一段奶粉、皇家牌美素佳儿幼儿奶粉、雅培牌菁智较大二段奶粉等共计7听,盗窃所得奶粉均由李某某处置。其后,李某某给予赵某某260元、孟某某270元作为报酬。经重庆市铜梁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奶粉价值2856元人民币。另查明,赵某某、孟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赵某某、孟某某已赔偿被害人全部损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登记表、到案情况说明、收条等书证;
2.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赵某某、孟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辨认笔录;
5.价格认定结论书;
6.案发现场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孟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孟某某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故建议判处被告人赵某某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建议判处被告人孟某某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吴闻闻
检察官助理:罗森
2019年12月30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现监视居住在家,联系电话1530381****;
2.案卷证据材料2册、光盘2张;
3. 《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听取被害人意见表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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