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赖某某赌博案)_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Comments0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吴江检一部刑诉〔2020〕1022号 

被告人赖某某,男,1971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105211971********,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人员,暂住苏州市吴江区**镇**路**号(户籍所在地为陕西省岚皋县**镇**村**组**号)。被告人赖某某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9日被苏州市吴江区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3日经本院决定并由该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苏州市吴江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赖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9月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9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赖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赖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5日下午至同年4月7日晚上,被告人赖某某与刘某某(另案处理)经预谋后,在苏州市吴江区黎里镇“永信国际大厦”1幢904室、黎里镇芦墟低高村一废弃民房内等地,先后6次组织魏某某、王某某、卿某某等人以“筒子二八”的形式进行赌博,并从中抽头渔利,累计参赌人员25人,4月7日晚上当场被查获赌资人民币71525元(已收缴)。

归案后,被告人赖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其他犯罪嫌疑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作案工具麻将牌1副(系照片);

2.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

3.证人刘某某、卿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赖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苏州市吴江区公安局制作的检查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2020年9月14日,被告人赖某某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表示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赖某某伙同他人共同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赖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赖某某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系主犯。被告人赖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赖某某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其他犯罪嫌疑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系立功,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予以判处。

此致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凌杰

   2020年9月16日

附件:1.被告人赖某某现取保候审于苏州市吴江区**镇,联系电话:1862514****;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Comments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