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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肖某某交通肇事案)_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Comments0

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南检诉刑不诉〔2020〕3号

被不起诉人肖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5115221983********,汉族,初中文化,务农,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人,住宜宾市南溪区**村**组**号。2019年8月16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宜宾市公安局南溪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宜宾市公安局南溪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肖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0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20日15时55分许,被不起诉人肖某某驾驶川******轻型货车从南溪往宜宾方向行驶至省道307线112km+600m处时,其车辆驶出路外并侧翻于道路外侧排水渠中,在此过程中撞到路边被害人阳某某、徐某某,造成被害人阳某某死亡、徐某某受伤及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经宜宾市公安局南溪区分局交通管理大队对本案事故责任认定,被不起诉人肖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被不起诉人肖某某对被害人亲属进行了赔偿并取得谅解,本案审查起诉期间,被不起诉人肖某某和被害人亲属向本院提交了刑事和解申请。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肖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且取得被害人亲属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肖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宜宾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起诉。

2020年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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