茶陵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茶检一科刑诉〔2020〕19号
被告人谭某某,曾用名无,绰号无,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2241986********,汉族,初中肄业文化,经营水果生意,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株洲市茶陵县,住**街道**村**号。2002年6月20日,因犯抢劫罪被茶陵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08年1月4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茶陵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2011年3月13日,因吸毒被茶陵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2013年4月23日,因吸毒被茶陵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同年4月27日,被茶陵县公安局责令社区戒毒三年;2017年7月14日,因吸毒被茶陵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同年7月18日,被茶陵县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19年4月提前解除强制戒毒;2020年1月15日,因吸毒被茶陵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同年1月18日被强制戒毒二年(自2020年1月19日至2022年1月19日)。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日被茶陵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2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茶陵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羁押于茶陵县看守所。
本案由茶陵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谭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以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谭某某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15日的前几天,被告人谭某某到被害人周某某的家里吃午饭,两人在一楼大厅吃完午饭后,被告人谭某某去二楼上厕所,途中经过周某某家二楼卧室,被告人谭某某因打牌赌博输了钱,就潜入卧室内偷钱,在卧室的床垫下面发现了26张面值100元的人民币,共计2600元钱,随后被告人谭某某将这2600元钱秘密窃取,后打牌输掉了。
2020年5月14日,被告人谭某某在株洲市第一强戒所强制戒毒时,主动交代了自己盗窃的犯罪事实。被告人谭某某暂未退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1)接报案回执、立案决定书、(2)到案经过、(3)自首材料、(4)前科材料、(5)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强制戒毒决定书、(6)社会危险性报告、(7)户籍信息;2.被害人周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现场勘验、辨认、指认笔录;5.讯问视频、指认现场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犯罪事实。被告人谭某某对指控的罪名、犯罪事实和证据、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在值班律师陈翔宇的见证下当场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窃取的方式,盗窃他人钱财26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被告人谭某某在被采取强制隔离戒毒的行政强制措施时,如实供述了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涉嫌盗窃的犯罪事实,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二款之规定;被告人谭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被告人谭某某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茶陵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谭伟
检察官助理:龙聪聪
2020年7月1日
附:
1.被告人谭某某现羁押于茶陵县看守所,电话:1897418****。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5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量刑建议书》1份。
4.起诉书副本1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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