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遂船检公刑诉〔2019〕492号
被告人谭某某,男性,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9021977********,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住船山区**街**宿舍**单元**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8日被遂宁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遂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30日向遂宁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于2019年11月5日向交由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11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20日20时许,被告人谭某某在其所持有的机动车驾驶证过期已注销的情况下,饮酒后驾驶川******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沿**路由南向北行驶,行至**道口附近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谭某某的血样中乙醇浓度为245.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诉与辩解、鉴定意见等证据在卷为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某在无驾驶资格证的情况下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谭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梁颖
2019年11月11日
附:
1.被告人谭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方式为1345816****。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二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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